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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献县纪委 献县监委 派驻机构日常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献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1-10-22 08:44:48 阅读量:123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规范派驻机构日常管理,推动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58号)《关于深化省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931号)《河北省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日常管理办法(试行)》(冀纪厅〔202011号)《沧州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日常管理办法(试行)》(沧纪办字〔20213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派驻机构是指县纪委监委派驻县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及其他组织纪检监察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及其干部的日常管理。派驻机构的监督检查、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审理等业务办理,及与业务相关的重要情况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四条  派驻机构由县纪委常委会统一领导、县纪委监委统一管理,根据县纪委监委授权开展工作。县纪委常委会每半年听取一次派驻机构工作汇报,研究派驻机构工作。

   第五条  县纪委监委分管副书记(常委)、副主任(委员)应加强对派驻机构的指导、管理,定期深入派驻机构开展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推动工作落实;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约谈派驻机构负责人;审定派驻机构呈报的相关工作报告,提出指导意见。

   第六条  县纪委监委包联领导负责对所联系的派驻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工作管理,及时听取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汇报,督促派驻机构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及有关措施使用的审核审批等职责。

   第七条  县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室应发挥好联系作用,协助分管副书记(常委)、副主任(委员)和包联领导,加强对派驻机构的督办、指导、检查和管理、协调、服务等工作,督促派驻机构落实纪检监察责任。与派驻机构建立信息资源共享、重要事项通报、政治生态研判、专项监督、办案配合协作等机制,协调推进各项工作。

   第八条  县纪委监委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做好指导、管理、服务和保障工作。各派驻机构对县纪委监委相关职能部门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深入学习研究,制定有效措施,全力监督推动,及时反馈报告,不折不扣抓好落实。

第三章   监督职责

   第九条  围绕派驻机构是政治机构、派驻监督是政治监督的定位,严格落实“派驻监督不是同级监督,而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监督”的政治要求,正确处理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认真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聚焦主责主业,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充分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切实增强派驻监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第十条  坚持稳中求进、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科学精准稳慎有效监督执纪问责,注重从业务看政治、从问题看责任、从下面看上面、从一线执行看上一层领导,做到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有效发挥近身监督的“探头”作用。

   第十一条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和县纪委监委相关要求,紧盯领导班子和“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通过抓好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推动问题整改、提出意见建议、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等方式,监督推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职尽责。联合并指导驻在部门机关加强对驻在部门干部职工的日常监督,督促其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

   第十二条  聚焦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县委重要工作安排以及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落实情况,开展政治监督。紧盯“三重一大”事项研究落实、重点工作、关键岗位等廉政风险,强化日常监督,突出抓早抓小、事前防范。发现问题及时制发“一函两书”推动整改、帮助解决。根据监督情况对“一把手”和班子成员进行精准政治“画像”,分析研判驻在部门政治生态。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增强法治思维和程序意识,按照制度规定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开展工作。严禁迟报瞒报、压案不查,打听案情、说情干预,办人情案、关系案;严禁向监督对象透露发现的问题,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及举报人的信息。

   第十四条  全面了解驻在部门职能职责、业务权限、工作流程等具体情况,精准掌握履职、用权、服务等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精准制定监督标尺,支持保障全县相关监督工作科学规范有效开展。

   第十五条  注重强化与县纪委监委内设机构、巡察机构的贯通融合,与人大、审计、司法、舆论、群众等监督主体协调联动,充分发挥派驻监督职能优势,推进与各类监督的有效衔接,凝聚监督合力。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驻在部门考勤、安保、财务核算、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管理规定,切实维护办公秩序、清洁办公环境。与驻在部门保持“亲”“清”关系,严禁利用职务影响为本人及亲友谋取私利,严禁违规领取驻在部门任何形式的工作补贴、经费。

   第十七条  派驻机构干部应做对党忠诚、担当尽责、执纪执法、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表率,自觉规范言行,文明严谨工作,严禁作风粗暴、口大气粗、盛气凌人,搞特殊、耍特权。

第四章   党支部建设

   第十八条  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履行好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的职责,全面提升支部组织力,强化支部政治功能,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一)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支部党员大会,每月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一次党小组会,支部书记每年至少讲一次党课;

   (二)开展党日活动。每月相对固定一天开展党日活动,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坚持和完善重温入党誓词、党员过“政治生日”等政治仪式,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强化党的意识、党员意识;

   (三)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每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进行政治体检,可与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落实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第十九条  做好党支部换届补选工作。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后及时按规定程序做好换届选举工作,支部班子成员出现空缺或因工作交流调整后,应及时补选。

   第二十条  支部书记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每年向机关党委和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述职,报告工作,接受评议考核;积极参加集中轮训。

   第二十一条  建立党员先锋岗、责任区,推行设岗、定责、承诺、践诺,组织党员立足本职、担当尽责,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推行党员志愿服务,注重联系群众,做好工作调研,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第二十二条  督促党员干部遵规守纪、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工作准则、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和操办婚丧嫁娶有关事宜报告制度等,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开展常态化警示教育,对新任职党员领导干部及时开展廉政谈话。

第五章   安全制度

   第二十三条  坚持把安全工作放在派驻机构工作的首要位置,增强安全意识、防范意识,健全安全工作机制,加强安全工作管理。牢固树立“没有安全就没有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的理念,严格规范工作程序,依规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开展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牢牢守住安全底线。

   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察组组长对安全工作负总责,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时严格落实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安全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解决。

   第二十五条  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注重防范“走读式”谈话安全风险,加强全程安全管控。谈话前综合分析谈话对象心态,制定个性化具体化谈话方案,做好风险评估、医疗保障、安全防范工作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谈话中及时研判谈话内容以及案情变化,准确把握谈话对象心理状态,发现风险隐患现场处置解决;谈话结束前做好被谈话人思想政治工作,合理有效为谈话对象心理减压;谈话后按程序与相关单位或者人员交接,并做好跟踪回访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发生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对象、涉案人员死亡、伤残、逃匿等安全事故(事件)或其他重大负面情况的,应当第一时间向县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报送,并抄送对口联系监督检查室。报告内容包括有关人员基本情况、事件经过、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相关过程等,特别是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有关人员态度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严格遵守安全保卫制度,做好防火防水防电防盗等工作,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外出时注意安全防护,遇有重大突发性事件,及时向县纪委监委报告。

第六章   学习制度

   第二十八条  坚持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委、省纪委监委、市委、市纪委监委和县委、县纪委监委重要安排部署等,学思践悟、融会贯通,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

   第二十九条  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宪法法律法规、纪检监察业务,提高执纪执法能力。学习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业务知识,掌握廉政风险点,增强派驻监督的针对性。学习经济、历史、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宗教等方面知识,完善知识结构,夯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础。

   第三十条  通过集中学习、交流研讨、个人自学等方式加强学习,保证学习质量和效果。创新学习方式,充分运用纪检监察内网、河北干部网络学院、学习强国、冀云、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加强在线学习。认真落实“工作日每天学习一小时”要求。

   第三十一条  按照县纪委监委要求,每年年初结合工作需要,制定年度学习计划,明确目标要求、学习重点、时间安排等。实行学习季报制度,由专人负责记录集体学习情况,每季度末将学习情况以书面方式报机关党支部。组长应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带头学思践悟,推动形成浓厚学习氛围。对参加学习不主动、不积极、搞形式主义的约谈提醒、通报批评。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二条  派驻机构应建立健全组内会议制度,规范完善议事决策程序,提高议事决策质量和效率,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视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组务会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讨论、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第三十三条  组务会议事范围包括: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委、省纪委监委、市委、市纪委监委、县委、县纪委监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二)谋划推动落实县纪委监委安排的重要工作;

   (三)研究督促驻在部门履行主体责任的有效举措,制定履行监督责任的方法措施;

   (四)研究决定组内重要工作安排、人员职责分工、加强自身建设等事项;

   (五)其他需要组务会研究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会议内容由专人记录、专簿管理,重要会议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议定事项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承办落实,注重全过程管理,确保任务及时完成。

第八章   调查研究制度

   第三十五条  派驻机构应经常深入驻在部门基层岗位调查研究,了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情况,发现问题、提出建议、推动整改、帮助解决。

   第三十六条  根据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委、省纪委监委、市委、市纪委监委、县委、县纪委监委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明确调研主题,制定调研方案。应重点调研驻在部门政治生态建设、发展历程、行业特点、业务流程,以及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制约等。

   第三十七条  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采取听取汇报、座谈交流、个别访谈、实地走访、查阅资料等方式,深入基层一线了解掌握实际情况,研究提出意见建议。调研结束应形成调研报告,注重调研成果运用。调研应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轻车简从,不搞迎来送往。

   第三十八条  对发现的问题应以适当方式向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反馈,对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领域应深入研究,提出整改建议,建立督办台账,跟踪督促整改落实情况,重要情况向县纪委监委报告。

第九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  派驻机构按照规定向县纪委监委请示、报告工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以及上级纪委监委重要决策部署、会议精神、文件规定等情况;

   (二)年度工作安排、重大工作部署、重要试点探索或改革工作、工作总结及组长述职报告;

   (三)监督检查、调研中发现的重要情况、重大问题;

   (四)人员职责分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等自身建设情况;

   (五)干部因公殉职或在抢险救灾、维护稳定、见义勇为等过程中英勇牺牲、受伤等情况;

   (六)干部或其直系亲属因工作原因受到打击报复、人身攻击等情况,发生非正常死亡或失踪情况;

   (七)干部未经组织批准私自出国(境)情况,以及因公、因私出国(境)逾期或滞留未归情况;

   (八)干部因个人不当行为造成社会负面影响,涉及派驻机构及干部的网络舆情等情况;

   (九)主要负责人离开献县县域出差,离岗休假、学习情况;

   (十)发现的驻在部门干部职工违规违纪违法犯罪问题;

   (十一)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第四十条  坚持一事一请示、一事一报告,请示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遇有紧急情况可先电话请示报告。违反请示、报告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章   通报制度

   第四十一条  派驻机构应与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建立重要事项通报制度,为党组(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履行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工作提供有效载体,推动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同向发力。

   第四十二条  派驻机构应及时准确向党组(党委)通报有关事项。内容包括:

   (一)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决策部署,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纪委监委、市纪委监委有关领导讲话精神以及县委、县纪委监委的贯彻落实意见;

   (二)县委、县纪委监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县纪委监委安排部署的重要工作;

   (三)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纪委监委、市纪委监委、县纪委监委通报曝光的典型案例;

   (四)派驻机构年度工作安排和工作总结,日常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发现驻在部门及系统纪检监察工作突发重要敏感舆情;

   (六)其他需要通报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视内容不同,通报可采取口头、书面、文件传阅或会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一章   谈心谈话制度

   第四十四条  派驻机构应严格按照省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内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建立内部谈心谈话制度,以关心关爱、激励约束干部为目标,本着对党负责、对事业负责、对干部负责的态度,将严管和厚爱落到实处。

   第四十五条  组长与组内干部经常性谈心谈话,主要了解干部思想、学习、工作、生活情况,听取意见建议,指出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十六条  遇有下列情形应及时开展谈心谈话:

   (一)群众对派驻机构干部工作、生活和作风等方面有负面反映的;

   (二)干部之间出现不团结苗头倾向的;

   (三)干部涉及调入调出、轮岗交流、退休辞职、奖励处分等事宜的;

   (四)干部遭遇重大变故、重大挫折,出现严重身心健康问题的;

   (五)其他需要谈心谈话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对干部的常规性谈心谈话,一般采用个别谈话,谈话人应做好谈话记录;对发现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一般采用提醒谈话,制定谈话方案,列出谈话提纲,详细记录谈话情况。

第十二章   大事记制度

   第四十八条  派驻机构应建立大事记制度,对重要事项指定专人负责记载、整理和归档。内容包括:

   (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市、县纪委监委交办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二)按照县纪委监委统一部署,开展的专项工作、重要活动和取得的主要成效;

   (三)组长参加的重要活动,派驻机构督促驻在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四)组务会研究的重要事项;

   (五)有关人员打听、干预监督执纪、案件查办等情况;

   (六)其他需要记录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九条  大事记应简明扼要,重点记录事件发生时间、地点、涉及人员、主要内容等。对会议研究已有记录或纪要的,工作汇报已有文字材料的,只摘记要点。

   第五十条  大事要事发生在一日之内的,按日记载;非止一日的,按事记载;一日之内发生数起的,按重要性依次记载。大事记一月一汇总,半年一小结,年底总结整理,经组长审定后归档。

第十三章   公文办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  公文办理应明确专人负责,做到来文即办,不压件、不漏办、不误事。实行首办负责和跟踪督办制度,规范办文程序,提高办文效率,确保办文质量。

   第五十二条  收到来文应认真审核,分类登记,提出拟办意见,按程序呈报组长阅批后,由承办人按要求认真办理,及时报告办理结果。不应接收的,及时向来文单位说明理由退回。

   第五十三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分类保管,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移交归档,存放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场所。无需归档的文件,按有关规定统一销毁。

   第五十四条  拟制公文应深入调研论证,体现上级要求和行文目的,根据工作需要充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制定规范性文件应按有关规定报县纪委监委办公室审核备案。公文起草要严谨细致、认真负责,主要负责人严格把好政策关、内容关、文字关,确保行文规范高质量。

第十四章   保密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条  组长应认真履行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明确保密员,加强保密教育,严格涉密人员管理监督,把各项保密制度落到实处。

   第五十六条  派驻机构应加强对涉密载体、涉密网络、保密要害部位的管理,处理涉密文件应使用涉密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不得与驻在部门混用。确需到办公场所外印制涉密材料的,应到经保密部门审批的单位进行。严禁通过外网电脑、微信等处理、存储、传递涉密敏感信息。

   第五十七条  严格执行保密纪律,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专门的保密措施。在办案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向被调查人及其他人员泄露办案情况;

   (二)擅自对外披露案情;

   (三)委托非办案人员承办有关事项;

   (四)在传真机、互联网等非涉密介质上传送涉密资料;

   (五)其他违反保密纪律行为。

   第五十八条  涉密文件文档设备应明确专人负责管理,严格按照保密要求,做好接收、登记、查阅、保管、销毁等工作,严禁擅自复制、拍照、摘抄涉密文件文档,严禁对外借用涉密设备。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保密法规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章   印章管理制度

   第六十条  加强印章管理,使用印章应经组长批准,认真登记用印时间、用印事由、用印数量、用印人、批准人等,经保管人员核对无误后方可用印,确保印章使用安全。

   第六十一条  加盖印章应合乎规范、清晰美观。严禁在空白纸张、空白证明、空白表格等材料上加盖印章。

   第六十二条  印章使用保管应由专人负责,存放在保险柜内;一般应在保管人员办公室内用印,特殊情况需携带印章外出的,须经组长批准。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对印章保管不善,造成印章丢失的;

   (二)因审核把关不严,用印后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非法使用印章的行为。

第十六章   内部责任制度

   第六十四条  派驻机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全面工作,履行政治建设、业务管理、队伍建设、党支部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责任。主要包括:

   (一)政治责任。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组织带动全组干部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做到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二)领导责任。突出派驻机构政治属性,研究督促驻在部门党组(党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党组(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措施。结合实际,安排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问责处置、督促协调、队伍建设等事项。研究审定重要文件。

   (三)管理责任。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压实工作责任,加强安全管理,推动组内干部认真履职。定期谈心谈话,关心干部思想、工作和生活状况。

   (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组长是派驻机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贯穿自身建设和业务工作全过程,推动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坚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勤政廉政,永葆为民务实清廉政治本色。

   第六十五条  其他工作人员依据岗位职责做好本职工作,并完成组长交办的具体任务。组内实行岗位职责AB角,避免工作脱节。

   第六十六条  派驻机构应科学合理明确职责分工,规范组内业务工作流程,严格审批程序,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制。

   第六十七条  强化自我监督,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和程序意识,严格执行任职回避、内部轮岗、从业限制等有关规定,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的严肃查处。

第十七章   考核评价制度

   第六十八条  坚持党管干部、政治引领、客观公正、分类实施、考用结合原则,以强化政治监督为核心,以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为重点,加强对派驻机构及干部的考核,把考核结果与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问责追责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和激励约束作用。

   第六十九条  派驻机构考核在县纪委监委领导下,由县纪委监委办公室牵头,干部监督室参与,对口联系监督检查室具体组织实施,县纪委监委相关职能部门结合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一)全面考核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问责处置、督促协调、深化“三转”、自身建设等情况;

   (二)考核主要包括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年度考核,注重考核结果相互协调、补充、印证;

   (三)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30%。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应予以表扬,并在纪检监察干部年度考核优秀名额分配时予以适当倾斜。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或者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应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责令向县纪委监委写出书面报告,剖析原因、主动整改,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组织调整。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考核结果为较差或者连续两年为一般等次的,应对其领导班子进行组织调整,该机构干部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四)县纪委监委分管领导或对口联系监督检查室实事求是地将考核结果向派驻机构领导班子反馈,肯定成绩、指出不足、督促整改,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做到“红脸出汗”。对口联系监督检查室应将派驻机构考核结果以适当方式通报驻在部门党组(党委)。

   第七十条  纪检监察组组长的年度考核,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纪检监察组其他干部的年度考核,由县纪委监委办公室牵头,干部监督室参与,对口联系监督检查室具体组织实施,与派驻机构年度考核紧密结合、同步实施,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后报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

   (一)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20%

   (二)年度考核结果及时向派驻机构反馈。

   第七十一条  派驻机构干部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或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应进行岗位调整。

   第七十二条  驻在部门下属单位的纪检工作和纪检机构负责人的考核,由派驻机构会同驻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组织。

第十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县管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委机关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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